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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廣告法哪些字不能用

        時間:2020-12-09 09:50:33 廣告/媒體/文化/培訓/咨詢 我要投稿

        2015年廣告法哪些字不能用

        9月1日新廣告法正式實施

        微信和微博等自媒體轉發廣告也要慎重

        開網店的朋友們注意啦!新廣告法在9月1日正式實施,從此以后,國家級、世界級、最高級、最、最具、最便宜、全國首家、全網首發、世界領先、王牌、銷量冠軍、極致、永久、王牌、掌門人、領袖品牌、獨一無二、獨家、絕無僅有、前無古人……這些極限用語在線上線下的商品推廣中均不能使用了!

        極限用語包括商品列表頁、商品的標題、副標題、主圖以及詳情頁、商品包裝等。對于使用極限用語的店鋪,一經發現違規店鋪將給予扣分并進行罰款,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,情節嚴重的將直接進行封店處理。而一旦遇顧客投訴極限用語,并維權成功,賠付金額將由商家全部承擔。

        記者打開淘寶網(含天貓)、蘇寧易購等購物平臺搜索這些關鍵詞發現,大部分關鍵詞依舊可以搜到有很多商家在使用。不過在京東,記者嘗試搜索了20余個關鍵詞,并沒有找到使用的商家。此外,記者在百度、好搜等搜索平臺發現,一些購物平臺在搜索推廣中也使用了極限用語。

        除了網店之外,新法實施后對普通市民也有限制。新廣告法規定,無論單位還是自然人,有無收取費用,只要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`商品或服務,就構成了廣告行為。如若發布的廣告內容虛假,對消費者造成欺騙和誤導,那么廣告發布者就可成為索賠對象。

        所以,以后如果有人給你發了幾塊錢紅包,讓你在朋友圈里幫忙轉發廣告的話就要慎重了。因為新法明確規定,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布廣告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包括微博、微信等自媒體,網站甚至手機APP等平臺都納入了互聯網廣告的監管范圍。如果轉發廣告存在違法情況,發布者也要承擔相關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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